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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閩美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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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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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
監事會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名譽理事長
顧問
組織章程
理事會
監事會

常務監事 洪琈寬

1957年生於臺灣高雄,先後從王蘇、黃光男、阮常耀、謝宗安、梁乃予、吳東昇諸先生問學書法、國畫與篆刻。明道大學國學研究所書法組碩士,就學期間問學:陳維德、李郁周、林俊臣、蕭水順、羅文玲、劉瑩、劉鑒毅、香取潤哉、陳憲仁、張高評諸教授。 經歷: 1、 現為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主任 2、 忻古藝集會員 3、 中華民國篆刻學會會員 4、 八閩美術會會員 5、 曾任中華民國篆刻學會監事長 6、 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篆刻社指導老師 7、 現為八閩美術會監事長 創作理念: 書法、繪畫與篆刻乃中國傳統中相當重要的藝術表現,三者關係密切。書法透過對碑帖 與歷代書論之研究,技法與理論轉化為文字線條之美;水墨則經由設身處地的介入與體驗,經過一定的認識與體會,經人文的思維轉化於畫面之中;篆刻以秦璽漢印為圭臬,碑石刻碣為參,透過歷代印論之研究,點畫之態、線條之美、流轉之姿,逐納印事。

監事 許志芳

許志芳 〈字子釗.號紀轟〉 1974年生於新北市鶯歌 學歷 2002年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 2006年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造形藝術研究所 現任 ◎新北市建國國民小學書法教師 ◎新北市鶯歌區樂齡學習中心書法教師 ◎彧書齋書法教師 展覽 2002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許志芳書畫個展」 2005板橋市公所「許志芳師生成果展」 2006鶯歌彧書齋「心有所鼠-師生成果展」 2008城市小築文化藝廊「心畫」書法創作個展 2010國立陽明大學藝文中心「放屁也是一種自在」 許志芳書法創作展 2012新北市坪林茶葉博物館「李春賢、許志芳 茶品味雙人展」 2013醍諾藝術空間「許志芳的書寫境域」 2014第八屆傳統與實驗書藝雙聯展-「樹衛時代」北中南巡迴展 2015「怡情志趣」郭欣怡.許志芳書畫聯展 2015松山文創園區133號合作社S1-許志芳「書寫點滴」 2016「豐饒泥土」許志芳與度小月的一場書寫邂逅 2017北京三里屯─「崢嶸歲月」許志芳與度小月的書寫遇合 2018台北大稻埕─「歲月榮光」許志芳的文字域 2019第九屆 兩岸漢字藝術節「相約草原」蒙古聯展 獲獎 2004文建會「93年青年繪畫典藏」書法及水墨作品 2008「行天宮人文獎」書法創意類第一名 2008「澹廬書會80年紀念全國書法比賽」優等獎 2009「台北縣美展」書法類第一名 2010「30屆全國書法比賽」社會組特優獎 2012「101年青溪新文藝金環獎」書法類銀環獎篆刻類佳作 2013「高雄獎」書法類入選 2013「新北市美展」書法類第一名 2013「第十四屆明宗獎全國書法比賽」社會組傳統類-優選 2014「桃源美展」書法類佳作 2014「苗栗美展」書法類優選 2014「基籠美展」書法類優選 2015「台東美展」書法類第一名 2016「大墩美展」書法類優選 2016「中山青年文藝獎」書法類入選 2016「105年青溪新文藝金環獎」書法類金環獎 2017「106年國軍文藝金像獎」書法類金像獎 2017「祈福雪竇」海峽兩岸青年書法比賽-優秀作品獎 2017「屏東美展」東方媒材類-優選 2018「花蓮美展」東方媒材類-佳作 2018「玉山美術獎」書法類-佳作 2019「中山青年文藝獎」書法類佳作 2019「桃城美展」書法類優選

監事 陳金海

陳金海 1955生於 新北市 2019 土耳其 安塔利亞 -國際傑出畫家獎 2015 法國巴黎國際藝術博覽會 -國畫創作銅牌獎 2014 法國巴黎羅浮宮 -全球華人藝術特展並現場揮毫 2006 台灣世界藝術家交流會大展 -國畫金牌獎 臺灣戲曲學院 新北市松年大學 國畫教師 創作30餘年 個展台北中正紀念堂等共12次。 應邀參展:美國、加拿大、韓國、巴西、中國大陸 典 藏:獲中臺科技大學 台灣戲曲學院 青島市博物館 武當山博物館收藏 現 任:中國國際美術協會副會長 台灣世界藝術家交流會副會長 華夏藝文學院群英會副會長

候補監事 余豪瑄

監事 陳美齡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蔡鼎新先生

 

蔡鼎新(1920年-2015年)台灣詩聯書法大家,出生於福建福州,本名蔡能琨,字鼎新,別號晚學齋主,詩學精湛,擅書法聯對,是當代華人詩文書畫界著名的「詩人書法家」,其嵌名聯精緻巧妙,而行書遒勁鬱勃,在騷壇以詩、文、聯、字四絕知名。[1] [2] [3]

曾任台北市八閩美術會會長、甲辰詩書畫會會長、中華詩學研究委員、中華粥會名譽會長、于右任書法收藏研究院名譽院長。[4]

著有《晚學齋隨筆》、《晚學齋詩稿》行世。2004年集結生平所著詩文聯稿出版《晚學齋類稿》套書十輯[5],計有:詩存[6](五七言律詩、絕句兩千餘首)、古風選集[7](七五言古體詩兩百三十餘篇)、序跋選集[8](一百三十餘篇)、聯鈔[9](慶輓與時評聯稿九百餘副)、隨筆[10](為自立晚報副刊執筆專欄文章兩百多篇)、續筆[11](刊載於自立藝苑以外的隨筆八十餘篇)、題畫集[12](畫作題詠九百餘篇)、嵌名聯集[13]及武俠小說[14] [15]共百萬餘言。2009年,蔡鼎新九十歲時,在台北舉行《九十回顧我字我詩》展覽,並續印詩文聯作品《晚學齋類稿續編》[16],而後每年又新發表手抄《晚學齋新編》一卷 (共五卷,有詩存、古風、序跋、聯鈔、題畫、嵌名聯共二十五萬言)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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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理事長
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 (第六、七屆)

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
(第六、七屆理事長)

畢業於台北工專建築土木系,而立之年在建築業創出一片天,曾參展參賽無數。 精通傳統書畫金石、人物、水墨、工筆與寫意等創作藝文;水墨書畫作品多元,作品舉凡梅蘭菊竹、花卉草蟲及群馬奔騰雄偉的多樣氣勢,用筆雄勁有力,渾然天成。 因應時代轉變及西方多元藝術創作素材湧進,不斷發展的藝術風貌,面對傳統東方書畫,必須有新的創作思維,希望以「薪火相傳」立意提升藝術文化美學,廣納社會藝術新秀菁英,歡迎新血輪加入,讓世代薪傳的藝術美學得以在淬鍊,綿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薈萃出藝術新風華。


現任
八閩美術會名譽理事理事長

曾任
中華民國篆刻學會第九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書法協會執行委員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第五屆)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
(第五屆理事長)

國立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藝術碩士
臺北市立美術館、國立中央圖書館、中正紀念堂等社區大學終生學習中國畫指導教授。


現任
臺北八閩美術會榮譽理事長
中國國際美術協會榮譽理事長
21世紀現代水墨畫會理事
東亞藝術研究會顧問
中和市藝文推動小組顧問
薪傳畫會榮譽會長

曾任
中國美術協會常務理事
中國畫學會、臺灣水墨畫會常務監事

展覽
全國美展邀請展出
個展11次
重要聯展百餘次

著作
中國山水畫皴法的變奏/碩士論文
中國山水畫皴法的源流/工筆畫半年刊
「畫樹寫林」/藝術圖書公司
盧錫炯畫集/大綠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第三、四屆)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
(第三、四屆理事長)

字子璿,福建福州人,1937年生。
畢業於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及文化大學藝術研究所。先後受教於黃君璧、溥心畬諸師。曾於70年代及90年代先後兩次赴法國巴黎及比利時魯汶大學研究。返國後任職於國立歷史博物館及文化大學、臺灣師範大學等校美術系兼任教職。專攻水墨山水繪畫從傳統逐漸發展自己的風格,曾在國內外舉辦個展十餘次,常赴大陸遍訪名山大川,得自然之真趣。


現任
中國國際美術協會
八閩美術會榮譽理事長
中國美術協會榮譽理事長
東亞藝術研究會顧問

曾任
八閩美術會理事長
中國美術協會理事長

顧問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第九屆顧問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蔡鼎新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蔡鼎新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第三、四屆)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第五屆)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
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 (第六、七屆)
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
顧問 李可梅
顧問 王愷
顧問 徐旭陽
顧問 洪啟義
顧問 陳秀娟
顧問 宋瑞和
顧問 蔡賢謀
顧問 王美美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第八屆顧問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蔡鼎新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蔡鼎新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第三、四屆)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第五屆)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
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 (第六、七屆)
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
顧問 李可梅
顧問 王維厂
顧問 王愷
顧問 羅芳
顧問 李成基
顧問 徐旭陽
顧問 洪啟義
顧問 盧振斌
顧問 陳秀娟
顧問 宋瑞和
顧問 蔡賢謀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第八屆顧問名單

名稱

姓名

精神永久

名譽理事長

蔡鼎新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

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

顧問

李可梅

顧問

王維厂

顧問

王 愷

顧問

徐旭陽

顧問

沈以正

顧問

羅 芳

顧問

俞兆年

顧問

洪啟義

顧問

蔡賢謀

顧問

李成基

顧問

盧振斌

顧問

陳秀娟

顧問

徐銘鴻

顧問

宋瑞和

組織章程

本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章程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屆第一次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曰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臨時大會通過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台北市八閩美術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名稱源於福建省自元朝分為福州、興化、建寧、延平、汀州、邵武、泉州、漳州八府,乃稱八閩,歷史悠久,本會敬以定名,藉示本源。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宏揚中華固有文化,傳承發展有關傳統及時代美藝,切磋精進,提升文化水準,改善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宏揚中華固有文化事項。
二、傳承發展書畫、金石篆刻、雕塑、陶藝、攝影等。
三、促進研習觀摩事項 。
四、舉辦展覽事項。
五、舉辦展覽交流事項。
六、舉辦有關上列各項藝術之講授事項。
七、出版有關上列各項藝術刊物事項。
八、其他屬於發揚藝術事項。
上列任務或活動,涉及收费或公開招生等事宜,應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以設藉本市,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經繳入會费後為本會會員。所以入會會員均須提報理事會追認。
一、專長金石、書畫、雕刻、陶藝、攝彩等藝術者。
二、具有上列有關藝術之基礎者。
三、赞同本會宗旨者。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庭分之裁判確定尚本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擻銷者。
七、連續二次不出席會員大會,或拒繳會费者(本項須經
通知催告逾三個月仍拒繳會费者,予以書面通知停權,三至六個月(視情節而定)仍拒繳者提理事會經半數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理由具體化:
(一)志不同道不合 (二)年衰重病不再繪畫
(二)出國定居 (四)家事繁重不克參加
(五)事業繁忙無瑕參加 (六)頤養餘年
(七)家人反對 (八)依親離開台北市
(九)重大急難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缴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邁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凡年滿九十歲以上之會員表示尊嵩,予以榮譽之稱謂 及免繳一切費用。
二、年屆九十歲者賦予耆宿資深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搆;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監事會為監察機搆。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费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 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 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 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一人為理事長,並選舉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内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均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會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卸任理事長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及檔案、財務、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移交新任理事長接收,其監交人由新當選常務監事擔任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聛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除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呈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他新成立之委員會、小组無須呈報,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至三人,名譽理事若干 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 任期同。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應發給聘書,載明起訖曰期 ,應享之榮譽事項。
第二十八條:先名譽理事長蔡鼎新對本會之貢獻,為會員有求必應,可謂均受其「親炙」。翰墨淵深廣博,對其景仰不忘,本會應增「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一職,以資永久追思尊崇之真意,本會召開大會時,懸掛其遺照,在遺照之下加一篇 「景崇頌德」詩篇紀念文“鼎公精神名譽理事長頌二十四句上平東冬
1 八元八悝世所宗 韻13 八方求字倚為供
2 八尺昂藏氣自雄 14 八法沉潛寫玲瓏
3 八斗才高眾人岽 15 八年十冊著作豐
4 八德四維蘊胸中 16 八吉崁名頃刻工
5 八舅盈庭嬪資宮 17 八逢登高健步衝
6 八年輸力踐託衷

7 八能佳譽同氣溁    八面顧全盡粹攻
8 八和昆仲雨露蒙 20 八八退休茂如松
9 八正深思郢政通 21 八句律詩耀華宮
10 八方延譽口碑同 22 八口一家瑞氣融
11 八閏擴充建奇功 23 八週臥病奪吾公
12 八首秋興萬丈虹 24 八千拈香淚襟紅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定時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長應召集之。
第 三 十 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五、團體之解散」,依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常務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拖。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曰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聯席會議七曰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閣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 於閉會後三十曰内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费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费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费:新台幣查仟元。
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以無摺存款或其他銀行、郵局匯入本會帳戶。
三、事業费。
四、會員捐款。
會員一次捐款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列為永久榮譽會員,爾後免缴常年會费與餐费
五、為激勵會員精進書畫藝術,凡參加全國正式舉行書畫、金石雕刻、陶藝、攝影等比赛及三國以上之國際比賽獲得第一、二、三名者,分別給免繳會费標準如下:
1. 參加全國比赛第一名者全國金牌會員免缴會费五年。
2. 參加全國比賽第二名者全國银牌會員免繳會费三年。
3. 參加全國比賽第三名者全國銅牌會員免繳會费一年。
4.參加三國以上國際比赛第一名者國際金牌會員免缴 會费十年,並致賭金色榮譽狀。
5.參加三國以上國際比赛第二名者國際銀牌會員免繳 會費八年,並致賭銀色榮譽狀。
6.參加三國以上國際比赛第三名者國際銅牌會員免缴 會費五年,並致賭銅色榮譽狀。
本項獎勵自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生效。
六、文教機構之補助。
七、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其孳息。
九、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曰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曰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每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终了之前(後)二個月内,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押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
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笫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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