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務監事 洪琈寬
1957年生於臺灣高雄,先後從王蘇、黃光男、阮常耀、謝宗安、梁乃予、吳東昇諸先生問學書法、國畫與篆刻。明道大學國學研究所書法組碩士,就學期間問學:陳維德、李郁周、林俊臣、蕭水順、羅文玲、劉瑩、劉鑒毅、香取潤哉、陳憲仁、張高評諸教授。 經歷: 1、 現為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主任 2、 忻古藝集會員 3、 中華民國篆刻學會會員 4、 八閩美術會會員 5、 曾任中華民國篆刻學會監事長 6、 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篆刻社指導老師 7、 現為八閩美術會監事長 創作理念: 書法、繪畫與篆刻乃中國傳統中相當重要的藝術表現,三者關係密切。書法透過對碑帖 與歷代書論之研究,技法與理論轉化為文字線條之美;水墨則經由設身處地的介入與體驗,經過一定的認識與體會,經人文的思維轉化於畫面之中;篆刻以秦璽漢印為圭臬,碑石刻碣為參,透過歷代印論之研究,點畫之態、線條之美、流轉之姿,逐納印事。

監事 許志芳
許志芳 〈字子釗.號紀轟〉 1974年生於新北市鶯歌 學歷 2002年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 2006年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造形藝術研究所 現任 ◎新北市建國國民小學書法教師 ◎新北市鶯歌區樂齡學習中心書法教師 ◎彧書齋書法教師 展覽 2002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許志芳書畫個展」 2005板橋市公所「許志芳師生成果展」 2006鶯歌彧書齋「心有所鼠-師生成果展」 2008城市小築文化藝廊「心畫」書法創作個展 2010國立陽明大學藝文中心「放屁也是一種自在」 許志芳書法創作展 2012新北市坪林茶葉博物館「李春賢、許志芳 茶品味雙人展」 2013醍諾藝術空間「許志芳的書寫境域」 2014第八屆傳統與實驗書藝雙聯展-「樹衛時代」北中南巡迴展 2015「怡情志趣」郭欣怡.許志芳書畫聯展 2015松山文創園區133號合作社S1-許志芳「書寫點滴」 2016「豐饒泥土」許志芳與度小月的一場書寫邂逅 2017北京三里屯─「崢嶸歲月」許志芳與度小月的書寫遇合 2018台北大稻埕─「歲月榮光」許志芳的文字域 2019第九屆 兩岸漢字藝術節「相約草原」蒙古聯展 獲獎 2004文建會「93年青年繪畫典藏」書法及水墨作品 2008「行天宮人文獎」書法創意類第一名 2008「澹廬書會80年紀念全國書法比賽」優等獎 2009「台北縣美展」書法類第一名 2010「30屆全國書法比賽」社會組特優獎 2012「101年青溪新文藝金環獎」書法類銀環獎篆刻類佳作 2013「高雄獎」書法類入選 2013「新北市美展」書法類第一名 2013「第十四屆明宗獎全國書法比賽」社會組傳統類-優選 2014「桃源美展」書法類佳作 2014「苗栗美展」書法類優選 2014「基籠美展」書法類優選 2015「台東美展」書法類第一名 2016「大墩美展」書法類優選 2016「中山青年文藝獎」書法類入選 2016「105年青溪新文藝金環獎」書法類金環獎 2017「106年國軍文藝金像獎」書法類金像獎 2017「祈福雪竇」海峽兩岸青年書法比賽-優秀作品獎 2017「屏東美展」東方媒材類-優選 2018「花蓮美展」東方媒材類-佳作 2018「玉山美術獎」書法類-佳作 2019「中山青年文藝獎」書法類佳作 2019「桃城美展」書法類優選

監事 陳金海
陳金海 1955生於 新北市 2019 土耳其 安塔利亞 -國際傑出畫家獎 2015 法國巴黎國際藝術博覽會 -國畫創作銅牌獎 2014 法國巴黎羅浮宮 -全球華人藝術特展並現場揮毫 2006 台灣世界藝術家交流會大展 -國畫金牌獎 臺灣戲曲學院 新北市松年大學 國畫教師 創作30餘年 個展台北中正紀念堂等共12次。 應邀參展:美國、加拿大、韓國、巴西、中國大陸 典 藏:獲中臺科技大學 台灣戲曲學院 青島市博物館 武當山博物館收藏 現 任:中國國際美術協會副會長 台灣世界藝術家交流會副會長 華夏藝文學院群英會副會長

候補監事 余豪瑄

監事 陳美齡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蔡鼎新先生
蔡鼎新(1920年-2015年)台灣詩聯書法大家,出生於福建福州,本名蔡能琨,字鼎新,別號晚學齋主,詩學精湛,擅書法聯對,是當代華人詩文書畫界著名的「詩人書法家」,其嵌名聯精緻巧妙,而行書遒勁鬱勃,在騷壇以詩、文、聯、字四絕知名。[1] [2] [3]
曾任台北市八閩美術會會長、甲辰詩書畫會會長、中華詩學研究委員、中華粥會名譽會長、于右任書法收藏研究院名譽院長。[4]
著有《晚學齋隨筆》、《晚學齋詩稿》行世。2004年集結生平所著詩文聯稿出版《晚學齋類稿》套書十輯[5],計有:詩存[6](五七言律詩、絕句兩千餘首)、古風選集[7](七五言古體詩兩百三十餘篇)、序跋選集[8](一百三十餘篇)、聯鈔[9](慶輓與時評聯稿九百餘副)、隨筆[10](為自立晚報副刊執筆專欄文章兩百多篇)、續筆[11](刊載於自立藝苑以外的隨筆八十餘篇)、題畫集[12](畫作題詠九百餘篇)、嵌名聯集[13]及武俠小說[14] [15]共百萬餘言。2009年,蔡鼎新九十歲時,在台北舉行《九十回顧我字我詩》展覽,並續印詩文聯作品《晚學齋類稿續編》[16],而後每年又新發表手抄《晚學齋新編》一卷 (共五卷,有詩存、古風、序跋、聯鈔、題畫、嵌名聯共二十五萬言)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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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理事長 吳東昇(第六、七屆理事長)
畢業於台北工專建築土木系,而立之年在建築業創出一片天,曾參展參賽無數。 精通傳統書畫金石、人物、水墨、工筆與寫意等創作藝文;水墨書畫作品多元,作品舉凡梅蘭菊竹、花卉草蟲及群馬奔騰雄偉的多樣氣勢,用筆雄勁有力,渾然天成。 因應時代轉變及西方多元藝術創作素材湧進,不斷發展的藝術風貌,面對傳統東方書畫,必須有新的創作思維,希望以「薪火相傳」立意提升藝術文化美學,廣納社會藝術新秀菁英,歡迎新血輪加入,讓世代薪傳的藝術美學得以在淬鍊,綿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薈萃出藝術新風華。
現任 八閩美術會名譽理事理事長 曾任 中華民國篆刻學會第九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書法協會執行委員

名譽理事長 盧錫炯(第五屆理事長)
國立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藝術碩士 臺北市立美術館、國立中央圖書館、中正紀念堂等社區大學終生學習中國畫指導教授。
現任 臺北八閩美術會榮譽理事長 中國國際美術協會榮譽理事長 21世紀現代水墨畫會理事 東亞藝術研究會顧問 中和市藝文推動小組顧問 薪傳畫會榮譽會長 曾任 中國美術協會常務理事 中國畫學會、臺灣水墨畫會常務監事 展覽 全國美展邀請展出 個展11次 重要聯展百餘次 著作 中國山水畫皴法的變奏/碩士論文 中國山水畫皴法的源流/工筆畫半年刊 「畫樹寫林」/藝術圖書公司 盧錫炯畫集/大綠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名譽理事長 劉平衡(第三、四屆理事長)
字子璿,福建福州人,1937年生。 畢業於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及文化大學藝術研究所。先後受教於黃君璧、溥心畬諸師。曾於70年代及90年代先後兩次赴法國巴黎及比利時魯汶大學研究。返國後任職於國立歷史博物館及文化大學、臺灣師範大學等校美術系兼任教職。專攻水墨山水繪畫從傳統逐漸發展自己的風格,曾在國內外舉辦個展十餘次,常赴大陸遍訪名山大川,得自然之真趣。
現任 中國國際美術協會 八閩美術會榮譽理事長 中國美術協會榮譽理事長 東亞藝術研究會顧問 曾任 八閩美術會理事長 中國美術協會理事長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第九屆顧問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第八屆顧問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第八屆顧問名單
名稱 | 姓名 |
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 | 蔡鼎新 |
名譽理事長 | 劉平衡 |
名譽理事長 | 盧錫炯 |
名譽理事長 | 吳東昇 |
顧問 | 李可梅 |
顧問 | 王維厂 |
顧問 | 王 愷 |
顧問 | 徐旭陽 |
顧問 | 沈以正 |
顧問 | 羅 芳 |
顧問 | 俞兆年 |
顧問 | 洪啟義 |
顧問 | 蔡賢謀 |
顧問 | 李成基 |
顧問 | 盧振斌 |
顧問 | 陳秀娟 |
顧問 | 徐銘鴻 |
顧問 | 宋瑞和 |
本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八閩美術會章程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屆第一次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曰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臨時大會通過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台北市八閩美術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名稱源於福建省自元朝分為福州、興化、建寧、延平、汀州、邵武、泉州、漳州八府,乃稱八閩,歷史悠久,本會敬以定名,藉示本源。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宏揚中華固有文化,傳承發展有關傳統及時代美藝,切磋精進,提升文化水準,改善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宏揚中華固有文化事項。
二、傳承發展書畫、金石篆刻、雕塑、陶藝、攝影等。
三、促進研習觀摩事項 。
四、舉辦展覽事項。
五、舉辦展覽交流事項。
六、舉辦有關上列各項藝術之講授事項。
七、出版有關上列各項藝術刊物事項。
八、其他屬於發揚藝術事項。
上列任務或活動,涉及收费或公開招生等事宜,應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以設藉本市,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經繳入會费後為本會會員。所以入會會員均須提報理事會追認。
一、專長金石、書畫、雕刻、陶藝、攝彩等藝術者。
二、具有上列有關藝術之基礎者。
三、赞同本會宗旨者。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庭分之裁判確定尚本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擻銷者。
七、連續二次不出席會員大會,或拒繳會费者(本項須經
通知催告逾三個月仍拒繳會费者,予以書面通知停權,三至六個月(視情節而定)仍拒繳者提理事會經半數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理由具體化:
(一)志不同道不合 (二)年衰重病不再繪畫
(二)出國定居 (四)家事繁重不克參加
(五)事業繁忙無瑕參加 (六)頤養餘年
(七)家人反對 (八)依親離開台北市
(九)重大急難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缴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邁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凡年滿九十歲以上之會員表示尊嵩,予以榮譽之稱謂 及免繳一切費用。
二、年屆九十歲者賦予耆宿資深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搆;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監事會為監察機搆。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费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 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 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 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一人為理事長,並選舉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内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均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會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卸任理事長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及檔案、財務、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移交新任理事長接收,其監交人由新當選常務監事擔任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聛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除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呈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他新成立之委員會、小组無須呈報,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至三人,名譽理事若干 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 任期同。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應發給聘書,載明起訖曰期 ,應享之榮譽事項。
第二十八條:先名譽理事長蔡鼎新對本會之貢獻,為會員有求必應,可謂均受其「親炙」。翰墨淵深廣博,對其景仰不忘,本會應增「精神永久名譽理事長」一職,以資永久追思尊崇之真意,本會召開大會時,懸掛其遺照,在遺照之下加一篇 「景崇頌德」詩篇紀念文“鼎公精神名譽理事長頌二十四句上平東冬
1 八元八悝世所宗 韻13 八方求字倚為供
2 八尺昂藏氣自雄 14 八法沉潛寫玲瓏
3 八斗才高眾人岽 15 八年十冊著作豐
4 八德四維蘊胸中 16 八吉崁名頃刻工
5 八舅盈庭嬪資宮 17 八逢登高健步衝
6 八年輸力踐託衷
7 八能佳譽同氣溁 八面顧全盡粹攻
8 八和昆仲雨露蒙 20 八八退休茂如松
9 八正深思郢政通 21 八句律詩耀華宮
10 八方延譽口碑同 22 八口一家瑞氣融
11 八閏擴充建奇功 23 八週臥病奪吾公
12 八首秋興萬丈虹 24 八千拈香淚襟紅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定時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長應召集之。
第 三 十 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五、團體之解散」,依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常務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拖。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曰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聯席會議七曰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閣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 於閉會後三十曰内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费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费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费:新台幣查仟元。
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以無摺存款或其他銀行、郵局匯入本會帳戶。
三、事業费。
四、會員捐款。
會員一次捐款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列為永久榮譽會員,爾後免缴常年會费與餐费
五、為激勵會員精進書畫藝術,凡參加全國正式舉行書畫、金石雕刻、陶藝、攝影等比赛及三國以上之國際比賽獲得第一、二、三名者,分別給免繳會费標準如下:
1. 參加全國比赛第一名者全國金牌會員免缴會费五年。
2. 參加全國比賽第二名者全國银牌會員免繳會费三年。
3. 參加全國比賽第三名者全國銅牌會員免繳會费一年。
4.參加三國以上國際比赛第一名者國際金牌會員免缴 會费十年,並致賭金色榮譽狀。
5.參加三國以上國際比赛第二名者國際銀牌會員免繳 會費八年,並致賭銀色榮譽狀。
6.參加三國以上國際比赛第三名者國際銅牌會員免缴 會費五年,並致賭銅色榮譽狀。
本項獎勵自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生效。
六、文教機構之補助。
七、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其孳息。
九、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曰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曰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每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终了之前(後)二個月内,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押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
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笫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